2016-0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通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規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我國已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并且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政府機構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
京公網安備11010202011150號 | 京ICP備07504037號-3 | 網站訪問總量:7353031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