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0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定了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其基本含義是:根據《議定書》的規定,清潔發展機制是作為附件一國家的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其部分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非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機制,其目的是幫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進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促進《公約》最終目標的實現,并協助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清潔發展機制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通過與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合作,獲得由項目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2005年10月12日發布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