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統計標準體系是綠色金融的基礎性制度,也是規范發展綠色金融、實施激勵扶持政策的支撐和保障。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統計標準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以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為例,對綠色金融的統計標準體系進行探析。
綠色金融統計標準體系的實踐
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專業機構、地方政府、評級公司等機構陸續發布了一系列綠色金融統計的標準,我國綠色金融統計標準體系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
從監管角度分析,當前綠色信貸統計口徑主要有以下兩類。一是人民銀行綠色貸款口徑。根據2018年人民銀行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綠色貸款是指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貸款,包括綠色農業開發項目的貸款、采用國際慣例或國際標準的境外項目的貸款等12類。二是銀保監會綠色信貸口徑,略大于人民銀行綠色貸款口徑。根據銀保監會綠色信貸統計制度,綠色信貸包括兩部分: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的貸款,以及節能環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三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制造端的貸款,合計15類。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的統計口徑,其不同之處是統計范圍的差異,相同之處是僅適用法人貸款,而不包括個人貸款。
綠色債券是指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的債券。國際市場上綠色債券標準主要有綠色債券原則(GBP)和氣候債券標準(CBS),其中CBS對第三方認證采取強制態度。國內綠色產業項目主要參考綠金委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和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比如,證監會綠色公司債券、人民銀行綠色金融債券和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明確綠色產業項目界定和分類主要參考綠金委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重點支持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交通、清潔能源、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等6大類和31小類環境效益顯著綠色項目。國家發改委《綠色債券發行指引》規定支持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12大類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項目的企業債券。
此外,中誠信、中債資信、東方金城等評級機構也陸續發布綠色債券評估框架和綠色項目評價標準。為解決綠色債券發行標準不統一、評估認證不規范等問題,2017年人民銀行、證監會聯合發布了《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完善綠色債券認證制度,提出由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自律管理,提高綠色債券標識的公信力。
2017年6月,國務院批準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五省(區)的八個地(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當地政府在綠色標準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浙江省湖州市發布了《湖州市綠色企業認定評價方法》和《湖州市綠色項目認定評價方法》,建立“銀行+中介”的評價模式;衢州市構建綠色企業(項目)識別體系,包括五個一級指標,十九個二級指標等。貴州貴安新區提出了制定綠色項目及企業評估認證的標準。貴州貴安新區、新疆等地還編制了當地綠色企業(項目)庫。
綠色金融統計標準體系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綠色金融統計的標準體系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各個標準體系不統一。比如核電未納入人行綠色債券及綠色貸款、銀保監會綠色信貸范圍,但納入了國家發改委綠色債券范圍;鐵路交通、軌道交通等納入人行綠色債券及綠色貸款、銀保監會綠色信貸范圍,但未納入國家發改委綠色債券范圍。業務發展先于標準制定不利于市場主體公平,不利于綠色金融政策扶持和效果評價,制約了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
二是現有綠色信貸或綠色貸款的統計范圍僅適用法人貸款,尚未涵蓋綠色消費、小額等個人貸款。比如國家大力扶持光伏扶貧發電項目,郵儲銀行、農業銀行等發放光伏扶貧小額、光伏扶貧消費等貸款,具有較好的節能減排環境效益,但尚不符合當前的綠色信貸統計范圍要求,沒有充分發揮政策正向激勵作用。綠金委制定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尚未覆蓋到所有有環境效益的綠色產業項目。
三是第三方評估認證機制有待完善。國家鼓勵倡導第三方認證,但尚未建立強制的第三方認證體系,以及對第三方認證資質的統一管理規定。一些非綠色金融項目“染綠、漂綠”的現象存在。不同綠色評估認證機構所采取的方法、標準、程序各不相同,認證結果也有差異。
四是綠色金融統計準確性有待提升。實際工作中,商業銀行綠色金融數據統計也存在標準性差異,不能準確判斷貸款用途等問題。
五是對接國際標準有待提高。我國在全球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偏低,綠色行業項目認定標準、可持續發展理念等與發達國家存在分歧,有必要加強綠色金融標準的國際合作,盡快實現與國際標準銜接。
實際上,監管層面也意識到這些問題。201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標準委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金融業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將“綠色金融標準化建設”列為“十三五”時期金融業標準化的重點工程,提出研究綠色金融的內涵和外延,建設綠色金融標準體系。2008年,國辦發文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加強綠色金融專項統計,編制綠色金融等重點領域信貸政策統計數據。人民銀行陳雨露副行長指出,鼓勵綠色金融試驗區先行先試,拉平統計口徑,為統一綠色信貸統計制度提供經驗。
完善綠色金融統計標準體系的思考
一是深化綠色金融內涵和外延的研究。目前綠色金融在國際上尚缺乏權威的定義和統一的認定標準,其根本原因是不同國家的國情不同,對綠色認定的標準有差別。從我國國情出發,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深化綠色金融研究正當其時。科研機構、金融機構、地方政府、評級公司等社會各界要共同努力,著力研究綠色金融的內涵和外延,將綠色農業、綠色小微企業、綠色產業鏈金融等課題納入綠色金融研究范疇。
二是各地積極探索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從國際上看,綠色金融是先有實踐、后有理論。從國內看,地方標準先于而非基于國家標準制定,不同地方對綠色金融的認定標準也有顯著差異。筆者建議包括五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內的各地方政府,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的探索,統一綠色信貸統計報表的定義、范圍、內容、格式和規則等,為探索全國綠色信貸統一制度積累經驗。
三是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統一的綠色金融統計標準。統一的綠色金融統計口徑是發展綠色金融和開展政策激勵的基礎。建議人民銀行牽頭主導,銀保監、發改委、證監、交易所等部門,各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綠金委、評級公司、咨詢機構等共同參與,加強國際溝通交流,建立符合國情和國際標準的綠色金融統計制度,統一綠色信貸與綠色貸款、綠色信貸與綠色債券等統計口徑,將支持綠色發展的小額信貸、消費信貸、貿易金融等納入綠色金融統計口徑,盡快補齊綠色金融制度的短板。
四是完善第三方評估認證的標準和體系。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環境咨詢、學術研究、國際審計、社會責任咨詢和傳統認證等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的監管。鼓勵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開發環境效益測算模型,對綠色企業和項目的環境效益進行科學評估。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之間要加強交流溝通和行業自律,建立完善統一的評估認證方法、標準、流程、程序等,逐步消除不同評估機構之間的差異,防止出現因認證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套利現象,提高綠色金融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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