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7
包括氣候變化在內的可持續發展議題正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在此情勢下,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制定進入提速期:今年6月,成立不到兩年的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正式發布首批兩個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一般披露準則和氣候相關披露準則(以下統稱“ISSB準則”);8月,歐盟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首批12套《歐盟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披露信息的授權法案……全球正掀起一輪可持續披露準則建設熱潮。
在“雙碳”目標下,如何做好中國版可持續披露準則研發,受到國內業界高度關注,各方均展開積極探索與實踐。其中,金融機構的環境信息披露是我國綠色金融體系五大支柱之一,要做好國內可持續披露準則研發工作,金融行業理應先行。
近日,在綠色金融60人論壇(GF60)主辦的2023綠色金融北外灘論壇上,由上海金司南金融研究院和昆山杜克大學可持續投資項目共同編制、神州信息參與的《銀行業氣候信息披露與碳核算研究報告(2023年)》正式發布。該報告從多維度構建評價指標體系,采用“AI模型+人工”方式,對銀行業氣候信息披露和碳核算質量進行評估。
“在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要求逐步完善和趨嚴的背景下,希望這份報告能夠為相關機構開展高質量氣候信息披露、更有效地管理氣候風險、把握氣候變化機遇提供有益參考。”GF60首席經濟學家、杜克大學教授張俊杰表示。
那么,進一步面向可持續披露,ISSB準則的推出無疑為國內金融機構加快相關標準的制定產生了重要推動作用,但具體如何先行,成為擺在金融機構面前的一道現實難題。“ISSB準則是基于國際認可的標準制定的,為中國金融機構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參考框架,有助于國內金融機構與國際市場對齊,提高全球可持續金融信息的一致性。國內金融機構可以參考這些國際標準,確保其披露與國際最佳實踐一致,同時幫助國內金融機構提升信息披露的質量。”張俊杰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此外,中國金融機構可以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分享最佳實踐,共同參與制定全球可持續金融標準。
《金融時報》記者:您認為,國際、國內金融機構在可持續披露標準建設及實踐方面現狀如何?
張俊杰:自2017年以來,國際上成立了大量氣候倡議組織,發布了許多可持續披露標準和指南,包括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發布的《氣候變化相關財務信息披露指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組織(UNEP FI)牽頭制定的負責任銀行原則(PRB),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發布的《全球金融行業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標準》,科學碳目標倡議(SBTi)開發的《金融機構科學碳目標指南》以及ISSB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等。
國際和國內金融機構在這些標準的建設上做出了諸多努力。比如PRB是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組織牽頭與中國工商銀行、花旗銀行、法國巴黎銀行等30家銀行共同制定的。IFRS S2意見征求稿發布后收到了全球上百份修改意見,其中不乏許多商業銀行。
與此同時,國際和國內的金融機構也在積極踐行可持續披露。目前全球有超過4800多家機構支持TCFD氣候信披框架,400多家金融機構加入PCAF,涉及金融資產超過90萬億美元。我們希望未來越來越多的國內金融機構也能夠進一步加強投融資碳排放核算工作,更好地優化并推進自身可持續信息披露。
《金融時報》記者:您認為,對國內金融機構而言,碳核算報告、環境信息披露報告、ESG報告與可持續發展報告,在披露側重等方面有哪些異同?
張俊杰:國內金融機構一般通過碳核算報告、環境信息披露報告、ESG報告與可持續發展報告等形式進行氣候相關信息披露,這些報告都體現了金融機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積極性。
其中,部分金融機構在地區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下,對自身經營活動及涉及范圍3在內的投融資活動碳排放進行測算并披露碳核算報告,人民銀行2021年發布的《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指南(試行)》為金融機構計算其投資業務相關碳排放量和減排量提供了技術參考;環境信息披露報告由金融機構參考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對環境相關治理、政策、產品與服務、投融資活動的環境影響等內容開展披露,披露內容聚焦在環境信息方面;ESG報告與可持續發展報告的披露內容則更廣,除了環境信息外,可能還涉及公司治理和社會責任。
《金融時報》記者:您認為,在構建可持續披露標準過程中,國內金融機構應重點加強披露的指標有哪些?或者說應提高哪些披露能力?
張俊杰:金融機構可以參考國際披露標準,對標國外披露領先的機構,學習有益經驗,重點加強的披露指標和能力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需進一步提升范圍3投融資碳核算的能力,在披露自身運營碳排放情況的同時,推進投融資業務碳排放情況的披露;二是加強與氣候變化相關的風險評估和應對措施的披露,定量分析氣候變化帶來的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并將分析納入企業客戶評價;三是提高數據的質量,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建立數據收集、統計、檢測、分析、報告體系,提升效率和準確性;四是加強金融機構的高管層和執行層的能力建設,降低溝通成本,提升專業能力。
《金融時報》記者:您認為,做好可持續信息披露對國內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企業具有哪些現實意義?
張俊杰:隨著監管機構越來越重視可持續信息披露,金融機構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首先可以滿足監管的要求。其次,可以更好地開展氣候風險管理。通過披露氣候變化等相關的信息,金融機構可以更好地識別和管理潛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降低貸款違約和資產貶值的風險。再次,可以發現并挖掘與可持續相關的投資機遇,推動可持續金融發展。金融機構的可持續披露有助于引導資金流向更加可持續的項目和行業,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最后,可以提高聲譽和吸引投資者。優質的可持續披露有助于金融機構提高其聲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增加競爭力。
非金融機構尤其是央企及部分控排企業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除了滿足監管要求之外,還有利于吸引金融機構的綠色融資和可持續投資用于可持續發展項目。同時,優質的可持續信息披露有助于非金融企業提高其在投資者和消費者中的可見性和聲譽,增加市場份額和客戶忠誠度,并幫助他們更好地捕捉氣候機遇,在降低成本的同時推動可持續業務發展。
《金融時報》記者:在做好標準制定后,您認為,如何推動實際落地應用,將可持續信息披露更加充分納入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流程中?
張俊杰:將可持續信息披露納入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流程需要一體化戰略、體系構建和全員參與,涉及到的流程包括政策制定、數據管理、風險評估、報告機制、監測流程等。例如,制定激勵相容的機制,明確內部政策和流程,明確可持續信息披露在業務決策中的作用和權重,同時重視相關績效考評的激勵,鼓勵可持續相關政策的落地實施等。在能力建設方面,鼓勵為員工提供有關可持續金融領域培訓課程,并定期審查機構內部可持續性政策和行動進程,根據經驗及反饋做出不斷調整和改進。